
岳塘新闻网5月15日讯(通讯员:刘慧)近日,在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,某区法院纠正了一名在异地服刑罪犯的错误刑期。
当事人谭某某因犯行贿罪,被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(已缴纳)。期间,谭某某因该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37日。判决生效后,法院将谭某某交付执行,但未将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。谭某某在坪塘监狱服刑期间,通过长沙市星城地区检察院屡次向该法院反映该情况,其刑期仍未得以纠正。湘潭市岳塘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开展调查,通过调阅案卷、书面审查、询问侦查承办人,与法院承办人沟通,查明谭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已实际执行且有明确的居所地址。后岳塘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,法院采纳了该意见,依法纠正了原执行文书中的错误刑期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六条规定,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。被判处管制的,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;被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。”
责编:于杨
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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